能構也可劉利,罪某非牟網暴徐某給成犯遞刀法法官開盒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黃埔區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劉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起訴人稱,徐某通過網絡平台發布視頻攬客,非法查詢並提供公民敏感個人信息,劉某進行推廣引流。利用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兩被告協助他人開展網暴、線下滋擾,徐某從中獲利69937元。2025年12月31日,徐某已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刑。 起訴人認為,被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公眾權益的行為,助長網絡暴力,破壞網絡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於案涉平台發布一個月的道歉聲明,期滿注銷全部侵權賬號;徐某賠償10萬元用於網絡治理,劉某對其中2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是廣州互聯網法院個人信息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示範庭審。庭審中,各方圍繞被告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各主體民事責任劃分、公益損害量化標準等問題展開辯論。案件將擇期宣判。 法官提醒,隨意查詢、買賣、提供個人信息,即便未直接實施網暴或線下滋擾,也可能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並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明知他人利用其提供的個人信息實施網暴、滋擾仍提供幫助、推廣引流的,可能構成共同侵權,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相關罪名。 案件凸顯的個人信息泄露亂象,已然成為網絡暴力的重要推手。而針對網絡暴力的係統性治理,也正在加速落地。 近期,國家網信辦公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網絡暴力法(征求意見稿)》。這是中國首部針對網絡暴力的專門立法,擬從概念界定、治理規則、法律責任等方麵,建立製度化管理與懲戒機製。 征求意見稿擬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通過違法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實施網絡暴力活動,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電信、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涉及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實施網絡暴力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該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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